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在规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机械开挖和爆破作业;(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