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在规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机械开挖和爆破作业;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