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瓶装燃气充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或者未与本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的钢瓶充气;(二)为不合格钢瓶充气;(三)用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直接充装钢瓶;(四)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充装非燃气汽车用钢瓶;(五)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