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其供应的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并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