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燃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