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设计、组织和实施方案;

(三)有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由于政府或者燃气企业单方面原因需要改造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改造费用由政府或者燃气企业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用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