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签收公证文书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处申请回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