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于每月五日前向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