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