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六章 技术转移秩序第四十六条有效拥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可以与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参与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签订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或者离职、退休后竞业限制的协议;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协议约定,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技术转移活动。不得擅自转让、擅自许可或者变相转让、变相许可职务技术成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