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五章 技术转移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应当列有技术转移专项计划。技术转移专项计划优先安排经费支持占用资源少、能耗低、环保、产业规模化、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成果实施转化。重点扶持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所需技术转移项目实施转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