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三章 技术转移服务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建立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下列服务:(一)技术信息咨询;(二)技术评估;(三)技术经纪;(四)技术产权交易;(五)技术投资、融资;(六)技术集成和技术经营;(七)中间试验、工业性实验、检测等;(八)技术转移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