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