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