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存款利息补贴;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职工,可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业务支出中列支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