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前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