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融水苗族自治县"全称。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