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建设城乡运动场所和其它体育设施,促进各项体育活动的开展,增强各民族公民的体质。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