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依照本规定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