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建立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综合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扶持发展互助式养老等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