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给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为本地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