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拖欠。鼓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自愿投保。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