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对市政建设项目和农村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政策,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