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实际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类人才为自治县建设服务,对为自治县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自治县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其他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逐步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