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与消费者代表等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