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