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四十条有效当事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 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