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依照第四条规定提请的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并组织实施的,不作为重大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主任会议认为该事项的实施已经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