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审议重大决策时,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