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