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