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