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