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组织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