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地质环境评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防止地质环境恶化和地质灾害发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