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地质环境评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防止地质环境恶化和地质灾害发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