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