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将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地方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审计范畴。

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