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九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