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