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