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