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一)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到岸上指定地点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