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