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