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废止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或者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