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补充耕地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又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市或者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监督占用耕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组织补充新耕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