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