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应当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