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供应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从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二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由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