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与未利用地开发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本市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耕地总面积80%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