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水土保持坚持政府组织、公众参与、分区防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多措并举、强化责任、加强监管的原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