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从事涉及扰动、破坏原有地貌和植被,土石方开挖、排弃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